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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1584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合理引导参保居民就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医疗〔2016〕18号)和《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的审核备案和待遇支付由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其中: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的审核备案和待遇支付由市级或各区经办机构负责;新郑、登封、荥阳、新密、中牟五县(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的审核备案和待遇支付由五县(市)经办机构分别负责。
第五条 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从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转入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行为。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转诊转院:
(一)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
(二)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四)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参保人员要求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五)其他因病情需要。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由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字盖章。以下情况还需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一)县(市)参保人员转往本县(市)行政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的;
(三)市本级及县(市)参保人员转往市本级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
参保人员转往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应当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电子转诊转院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往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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