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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15843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合规费用起付标准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核备案手续,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未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核备案手续,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院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诊转院审核表;
(二)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
(三)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四)病案首页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五)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
(六)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
(七)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八)参保就医人员的银行卡复印件;
(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甄别并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及时为转入的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及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转诊转院信息身份不符时,应当及时通知经办机构,出院时按自费病人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急诊,是指濒危患者、危重患者、急症患者在医疗机构紧急抢救、诊治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未住院或未在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急诊门诊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经门诊紧急诊治后在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急诊门诊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住院治疗的,报销时应携带第十七条第(二)至第(九)项规定的资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急诊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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