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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15842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未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未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未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即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每月20日前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资料,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就医参保人。
第二十七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参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郑人社〔2016〕11号)的规定执行。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将本人在居住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级及以下居住的,可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其中“恶性肿瘤、遗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可随时申请。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的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中固定一家进行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门诊费用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报销时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原始发票、门诊医疗费用明细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就医参保人。
第二十九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管理参照《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郑人社〔2016〕13号)的规定执行。患有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将本人在居住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级及以下居住的,可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符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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