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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15845
第三十条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中固定一家进行门诊治疗,门诊费用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报销时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原始发票、门诊医疗费用明细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就医参保人。
第三十一条 参保大中专学生下述情况住院治疗参照异地居住就医规定执行:
(一)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在原籍住院治疗的;
(二)因病休学期间回原籍住院治疗的;
(三)实习期间在实习地住院治疗的;
(四)仍在待遇享受期内,毕业回原籍(或原籍外未就业的)住院治疗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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