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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15844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居住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地行政区域外有固定住所且居住一年以上,在居住地就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省外居住就医;
(二)在省内本统筹地区外居住就医;
(三)市本级参保人员到本统筹地区县(市)居住就医;
(四)县(市)参保人员在市本级或本统筹地区其他县(市)居住就医。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就医实行登记备案制。参保人员需异地居住就医的,应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登记表》,加盖居住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印章,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可以选择居住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居住所在地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居住所在地无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选择居住所在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变更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内容的,应当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仍按原申报内容进行就医管理。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办理转诊转院,在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而自行住院治疗的,转诊转院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居住所在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根据本人所住医疗机构类别比照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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