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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8171

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第九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社会捐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人力资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原则上市本级、各县(市)开设一个支出户;市本级、各县(市)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息。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的居民,其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 每年7月底前,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的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市级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上划或拨入相应财政专户。

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要建立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不足3个月使用时,经办机构应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采取包括调整政策在内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章 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建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按省要求逐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推进与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同步结算。

第四十二条 经办机构与各经办网点、定点医药机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按规定联网对接,确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十三条 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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