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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8248

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按规定以学校为单位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为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划拨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将部分需长期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按照省有关规定,将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保障范围。

第六章 住院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划分为: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300-1000元75%;1000元以上85%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600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1000

10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1500

15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二类以上(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住院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住院待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新生儿,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个人不缴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的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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