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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8170

居民医保费。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7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总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完善参保居民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报销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七章 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就医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帐户、家庭账户支付的医药费用以社会保障卡结算。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家庭账户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家庭账户只能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记帐结算。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实际拔付医疗费用为应拔付医疗费用的95%,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规定返还。

第三十条 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探索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第三十一条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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