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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8173
第七条 参保居民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确定。
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12月20日,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费应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办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按国家、省规定实行门诊统筹。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按我市人均个人缴费额50%左右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透支部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市本级门诊统筹定点单位为二类以下(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门诊统筹定点单位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
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负担。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基金的运行情况对门诊统筹待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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