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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6982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方案相对统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浮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但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全省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具体内容

(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大病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的70%。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二)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完善住院补偿规定

1、合理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按医院级别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级别

医院范围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100

90

县级

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400

80

市级

Ⅰ类

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700

70

Ⅱ类

三级医院

1000

70

省级

Ⅰ类

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1000

65

Ⅱ类

三级医院

2000

65

省外医院

2000

65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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