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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6985
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6、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7、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8、实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
(四)推行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资金用于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门诊统筹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总额预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可将参合人员个人缴费资金的30~50元纳入门诊家庭账户,并从新农合基金中人均安排40~60元作为门诊统筹资金。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首先扣减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余额扣减为零后,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为7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的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为10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
(五)实行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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