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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5287
(4)定点医疗机构经物价部门批准新增加的诊疗项目,实行准入制度,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不予支付或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其费用不予支付。
(5)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检查时,除三大常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及正位胸片外,其他各项化验和检查应有针对性;无针对性的特殊检查治疗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2.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2)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括在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3)住院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及危重病人监护、抢救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急诊观察、监护、抢救等床位费标准确定。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见《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4)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收费明细表,向参保人员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的支付标准,允许自主选择。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5)骨折、烧伤等病人需特殊床位时,由经治医生提出,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使用,其范围和支付标准按《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④膳食费;
⑤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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