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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5288
(2)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慢性病”患者,门诊一次取药不超过15日常用量(中草药10剂);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根据病情确定出院带药,一般病人不超过7日常用量(中草药7剂),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中草药10剂)。
(3)定点医疗机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自制制剂,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后审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费用结算依照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执行。
(4)参保人员可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用药管理
(1)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处方需外配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在外配处方上加盖专用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药品目录》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用药品种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售处方药。
(2)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师在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物时,应对其进行指导用药。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根据药品不同进货渠道、不同生产厂家、价格不一的实际情况,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价格高于或等于支付标准的,按支付标准结算;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结算。参保人员住院使用乙类药品时,个人均应自付一定比例。
(三)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1.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技术劳务项目,以及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分别规定为: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3)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按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根据病情需要提出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批准(急诊抢救时,先诊治、后补办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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