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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5286
④参保人员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而自行转诊、自选检查或治疗项目、自购药品的费用不予报销。
2.急诊医疗管理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紧急诊治。参保人员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经门诊紧急诊治后入院治疗的,其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结算;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费用实行项目结算,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报销80%。
3.外地就医管理
(1)易地安置、长期易地居住的退休(职)人员,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门诊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为本人本年度个人账户资金;住院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为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全部退休(职)人员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和住院定额包干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往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每年底一次性核发给个人。转往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其医疗费用由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年底一次性核发给个人的,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定额包干标准的不补,结余归己。
(2)参保单位的长期在外或派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如果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其门诊和住院费用实行年度包干管理,包干金额为个人缴费工资的9.5%。
(3)参保人员因公或因私等离开本市并因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一周内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治疗终结后的每季度第一个月按转诊费用结算办法和报销程序报销。因公外出的参保人员,先由个人承担符合规定的总医疗费用的5%;因私外出的参保人员先由个人承担符合规定的总医疗费用的10%,再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二)
用药管理
1. 用药范围
(1)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
(2)《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费。
2. 用药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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