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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4572
对超出控制标准的费用,按照“季度暂扣,年终结算”的办法,省卫生厅每季度通过省新农合监管平台统计各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增长比例、目录外药品费用所占比例通报全省。控制指标超出规定标准的,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通报比例,核算出本统筹地区应扣减该医疗机构的金额,在下季度回补款中予以暂扣。根据省卫生厅公布的各医疗机构年度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各统筹地区与各医疗机构进行年终结算。医疗机构有季度暂扣,但年度内控制指标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全额返还暂扣款。
四、监督措施
(一)严格控制转诊转院
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除急诊外,对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未出示转诊证明的参合人员履行告知签字义务,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收住的参合人员,其10%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严格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及医疗管理规范,对分解住院、向门诊转嫁费用,或通过使用劣质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等方式降低服务质量的,该患者补偿款由医疗机构全额支付。
五、工作要求
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卫生、财政、审计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制定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协商谈判、协议签订、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及控制指标的统计通报等,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统筹地区和医疗机构进行协调和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方案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协议规定按时结算,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以及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控制指标超过标准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扣款。
(二)强化服务监管
各级卫生、财政、审计部门和新农合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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