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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方案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4574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省级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卫发[2012]11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级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四月六

省级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规范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有效遏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精神,现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总量控制,收支平衡”原则,从我省实际出发,通过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引导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人员的实际医药费用负担,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促进我省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共同协商、公开透明。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协商谈判,由省卫生厅代各统筹地区签订费用控制协议。既要维护参合人员利益,又要符合医疗机构内在运行规律,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促进医疗机构良性发展。

(二)统一方案,规范操作。制订统一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增幅控制指标,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各统筹地区分别结算。

(三)强化监管,综合考核。加强监管,规范医疗行为,严格考核,认真落实费用控制协议。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控制指标

1、次均住院费用。与上年度相比,年度内参合人员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不得超过3%,超出部分的新农合补偿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2、目录外药品费用。年度内目录外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当年药品总费用的15%。超出控制标准的药品费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超出控制标准药品费用的15%从新农合补偿资金中予以扣除。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合人员的实际住院费用进行补偿,不得将超出控制标准的补偿费用由参合人员承担。

(二)统一结算程序

按照即时结报有关规定,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通过即时结报平台对垫付的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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