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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3 浏览次数:9022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障新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前2年,允许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注入一定数额的医疗费铺底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 下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违法违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派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 省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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