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须知
  • 就诊须知

  • 门诊流程

  • 住院流程

  • 医保管理

  • 来院地图

  • 来院路线

医保管理 >> 首页 - 就诊指南V - 医保管理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3  浏览次数:9023

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九条 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