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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3  浏览次数:9021

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凡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负。

门诊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十四条 职工住院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后,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职工20%,退休人员15%。鼓励职工到基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职工、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各降为15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