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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3785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恶性肿瘤
(二)异体器官移植
(三)造血干细胞移植
(四)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五)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六)精神分裂症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八)强直性脊柱炎
(九)帕金森氏病
(十)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十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非隐匿型者)
(十二)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
(十三)类风湿性关节炎
(十四)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十五)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十六)结核病
(十七)肺间质纤维化
(十八)慢性心力衰竭
(十九)慢性丙型肝炎
(二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二十一)视网膜静脉阻塞
(二十二)高脂血症
(二十三)前列腺增生(中、重度)
(二十四)血管性痴呆
(二十五)肾病综合征
(二十六)抑郁症(中、重度)
(二十七)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前款所列病种以下通称门诊规定病种。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上述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经本市二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于本市同类别非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选择一家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印制),该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连同参保人员有关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 参保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个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第六条 门诊规定病种每年申报、体检、鉴定两次。上半年经专家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当年7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下半年经专家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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