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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3813

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可随时申请。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治疗参照郑人社医疗〔20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办机构组织门诊规定病种专家鉴定后,鉴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符合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的,发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

      第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申报门诊规定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的诊治。

第八条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合规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经办机构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对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额标准适时调整,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条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用药、诊疗项目按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申请更换门诊规定病种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原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其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退还给参保人员,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填写门诊规定病种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一并报送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交至本人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前,已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鉴定通过的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慢性病患者,无需重新申请和鉴定。原病种在本办法规定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

享受原城镇居民医保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患者,改为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改为终末期肾病

原病种不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仍按原有待遇标准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不再进行新增的申请和鉴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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