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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7/2/15 浏览次数:820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人社医疗〔2016〕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现将《医疗服务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医疗服务目录》适用于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参保人员诊疗项目费用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
二、《医疗服务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首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使用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目录》甲类或乙类项目“除外内容”中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下同),由参保人员首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除外内容”中的部分一次性医用材料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我省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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