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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3032

规定的医疗费用的90%拨付,其余10%留作保证金。

2.住院费用的结算方式

  1)参保人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总量控制,项目审核,动态管理,均值结算;特殊病种项目结算,分期平衡,年终结清”的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2)一般病种和大额病种的住院费用,采用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类分期均值结算的办法。

  3)参保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转出、转入医疗机构均按项目结算。

  4)专科病种住院费用采用项目结算的办法。

  5)住院费用每两个月结算一次。

(五)

结算办法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帐户支付的医药费用以医疗保险智能(IC)卡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记帐结算。

3.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期间或经批准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4.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退休人员,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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