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医保管理 | >> 首页 - 就诊指南V - 医保管理 |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1195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项目 | 内容 |
(一) 门诊医疗、购药费用支付 |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自负。 |
(二)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 1. 支付规定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2)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原有关规定处理: ①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 ②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1)起付标准按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类医疗机构5%,二类医疗机构10%,三类医疗机构15%; 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内住院达两次以上,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依次递减30%,但最低不得低于50%;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类医疗机构15%,二类医疗机构20%,三类医疗机构25%。退休人员负担上述比例的80%;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4)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
版权所有 河南风湿病医院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技术支持:时刻在线 豫ICP备17002169号-1
联系电话:0371-65591140 传真:0371-65591522 医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口游览区南侧(大桥收费站西侧500米左右)
来院路线:G9路公交车,花园口社区公交站下车,向前步行170米路东到河南风湿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