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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2853

时告知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按照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帐,保证患者继续治疗。参保职工在继续治疗期间,需预付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除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外,由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均适用于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第十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其缴费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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