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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风湿病医院 更新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2853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均适用于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第十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其缴费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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